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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君兰置业有限公司与庞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8号原告上海君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冬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金杰,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宇,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然,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君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庞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君兰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并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君兰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艺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