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谢泽文与深圳市英通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泽文,深圳市英通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谢泽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通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达。申请执行人谢泽文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通咨询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4)196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资人民币268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通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8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