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043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吴同岗人民陪审员 邢玉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厉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