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行非诉审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双喜、谢亚妮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双喜,谢亚妮
案由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阎行���诉审字第00012号申请人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延安街6号。法定代表人吕海宁,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乔梦宏,男,该局流动人口管理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鲁刚,男,该局流动人口管理站干部。被申请人张双喜。被申请人谢亚妮,系张双喜之妻。申请人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张双喜、谢亚妮未履行阎计生征决(2014)第32号决定书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双喜、谢亚妮系夫妻关系。在1997年10月生育了第一个孩子张某甲,男孩。后又于2013年10月生育了第二个孩子张某乙,女孩。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新华路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7447元为基数,决定征收张双喜、谢亚妮社会抚养费各52341元,共计104682元。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张双喜、谢亚妮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张双喜、谢亚妮接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阎计生征决(2014)第32号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张双喜、谢亚妮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 洁人民陪审员 陶 健人民陪审员 郎燕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福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