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范民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范道明与被告丁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道明,丁兆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1819号原告:范道明,男,1975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委托代理人:刘子淑,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谷晓昕,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丁兆勇,男,1983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委托代理人:盛福忠,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道明与被告丁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道明于2015年0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92元,由原告范道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庆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