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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范民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范道明与被告丁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道明,丁兆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1819号原告:范道明,男,1975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委托代理人:刘子淑,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谷晓昕,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丁兆勇,男,1983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委托代理人:盛福忠,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道明与被告丁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道明于2015年0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92元,由原告范道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庆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