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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温州宝森电气有限公司、金方林与金方林、刘海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65号原告:温州宝森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祖育。委托代理人:徐佩素。被告:金方林。被告:刘海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宝森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方林、刘海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宝森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宝森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宝森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94元、减半收取2347元,由原告温州宝森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包秀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管露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