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里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鞠福威与姜红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福威,姜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鞠福威,男,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姜红星,男,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三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鞠福威于2015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33.07元,未执行标的为5033.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伟代理审判员  潘 勇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