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栟民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徐希圣、沈年美与沈年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希圣,沈年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023号原告徐希圣,农民。被告沈年美,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友谊东路79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明昊,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希圣与被告沈年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希圣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希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希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徐希圣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中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季诗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