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济南宽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嘉振,主任。委托代理人郑继法,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景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国明,董事长。被告济南宽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晓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涛、徐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市国资委)与被告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鸭电器公司)、济南宽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宽频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济南市国资委的委托代理人郑继法、崔景阳,被告济南宽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海涛、徐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鸭电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市国资委诉称:2005年5月31日,济南市国资委与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鸭电器公司签订《山东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及产权移交协议,我委向小鸭电器公司移交了山水商城等所占土地、建筑物、设备等。2005年6月29日,小鸭电器公司向我委出具证明,指定济南宽频公司受让山水商城所占土地、建筑物、设备等,并与济南山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签署山水商城承包租赁协议,现济南宽频公司占有、使用上述资产并收取租金。《山东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经法院判决,已于2010年7月5日解除,合同解除后,两被告应当返还其已经接收的山水商城资产。2012年11月9日,我委委托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回山水商城资产,但济南宽频公司拒不移交资产拒绝返还租金。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山水商城建筑物、设备(附清单),设备净值1302.59万元;判令两被告返还自2010年7月5日起至将山水商城建筑物返还之日止向山水商城建筑物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为1491.446万元。被告济南宽频公司辩称:1、原告曾授权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2012)市民初字第3434号案件,返还财产纠纷案即(2012)市民初字第3175号案件,该两案在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该两案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与本案完全相同,原告重复起诉,违反法律规定。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3条,本案法院应不予受理。本案是典型的企业改制纠纷,所涉及的山东商城产权移交协议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3、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商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要求合同解除后返还原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不是重组协议的当事人,重组协议解除后,应由协议各方即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公司、小鸭电器公司、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协议或法院清算解决后续问题。原告将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混为一体,违反法律规定。且本案遗漏了南京斯威特有限公司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公司。4、本案是合同解除返还原物之诉,不得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山水商城整体资产作为弥补资产,自2005年6月29日从国有资产转为我公司的资产,我公司取得山水商城的经营管理权是通过各方协议且经过正式移交。重组协议自2004年9月6日签署到2010年7月5日解除,历时近七年时间。重组企业在正常经营中为盘活资产将宽频公司转让,现宽频公司股东南京环欧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环欧公司)是支付对价并实际控制山水商城资产,与斯威特公司及重组企业小鸭电器公司无任何关系,为善意第三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只能向重组方要求赔偿,不能溯及企业及与企业无关的我公司的资产。企业重组行为已经完成,重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受让企业和新企业已进行投资改造并办理工商登记,重组协议解除恢复原状的工作非常复杂,无法恢复到重组前的状态。恢复所产生社会生产秩序及企业资产再次不稳定。如何保障国有企业改制大局的稳定性,使改制企业自主经营和发展,又能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要从全局角度把握利益平衡关系,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对待。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小鸭电器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6日,济南市国资委(甲方)与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斯威特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以下简称小鸭集团公司)签署《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协议》,协议约定,对于重组范围内的净资产负值,政府承诺以现金方式补偿2亿元,其余部分以甲、乙双方认定的有效资产方式弥补。山水商城整体资产,土地办为商业出让用地,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自本协议签署后,乙方15日内在济南注册成立新公司,用于接受参与重组企业的全部资产、债务、人员及政府弥补的资产。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及相关部门协助将“小鸭”系列品牌、山水商城房产和土地过户到乙方在济南设立的新公司名下,3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于进入重组范围涉及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协助新公司办理完毕。协议还对职工安置、重组后发展规划、各方承诺等作出了约定。2005年5月31日,济南市国资委(甲方)、斯威特公司(乙方)、小鸭集团公司(丙方)及小鸭电器公司(丁方)签署了《山东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约定:鉴于前期在济南市经委组织协调下,重组各方已进行充分协商,形成的重组框架方案已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市长办公会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2004年9月6日重组各方签订了《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协议》。协议约定目标产权包括小鸭集团公司洗衣机分公司(含山东小鸭集团技术中心)经营性资产及相应债务、济南小鸭洗衣机制造厂(原济南雅奥家用电器厂)100%产权、济南小鸭肯达燃气具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小鸭”系列商标。协议并对基础价格、转让价格等概念进行了约定。重组与产权转让方式为:济南小鸭洗衣机制造厂受让小鸭集团公司洗衣机分公司(含山东小鸭集团技术中心)经营性资产及相应债务;丁方及南京小天鹅电子有限公司(乙方控股公司)受让济南小鸭洗衣机制造厂100%股权;丁方及南京小天鹅电子有限公司受让济南小鸭肯达燃气具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丁方受让“小鸭”系列商标。乙方与丁方按照职工安置方案接收并安置全部职工,丁方承诺严格按照职工安置方案对承接的重组范围内的职工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甲方投入的弥补资产73290.26万元,其中山水商城土地96.26亩,与山水商城连在一起的建材局仓库7.36亩,规划为住宅用地,上述土地含出让金在内作价28290.26万元。甲方支付现金2亿元,用于弥补亏空资产45000万元。实物资产的弥补方式为:甲方用山水商城及与其连在一起的建材局仓库土地共计103.62亩,规划为住宅用地,作价28290.26万元,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60日内办理完山水商城所占土地的变性确权手续;如甲方根据有关政策将该土地进行招、拍、挂变性确权时有中标者,甲方保证在招拍挂资金到位后的5个工作日向丁方支付28290.26万元,超出部分由甲方享有。2004年11月9日,南京伟龙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龙环保公司)出资450万元,南京有有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有公司)出资50万元共同成立了山东小鸭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为徐志刚。斯威特公司系伟龙环保公司的股东,占92%股份。2005年4月5日,山东小鸭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变更企业名称为小鸭电器公司,选举杨鸿钢为董事长。2005年11月18日,小鸭电器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原股东有有公司变更为斯威特公司的控股股东西安通邮公司。2010年4月8日,小鸭电器公司的董事长变更为李国明。2005年6月29日,小鸭电器公司出具证明称,小鸭电器公司根据《山东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山水商城产权移交协议》,现指定济南宽频公司受让山水商城所占土地、山水商城建筑物、设备等并与济南山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大润发公司)签署山水商城承包租赁协议。2005年6月28日,济南宽频公司(甲方)与山水大润发公司(乙方)签订承包合同,合同载明:由于济南山水集团有限公司由原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其原属的国有资产由济南市国资委收回并作为重组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的亏空弥补给斯威特公司,其中包括山水商城及山水大润发所占地块及股权一起过户给斯威特公司新成立的小鸭电器公司及指定公司,并由小鸭电器公司设立控股子公司济南宽频公司承接山水大润发的股权。鉴于此,原济南山水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于2000年9月20日签署的承包合同变更由本合同甲方与乙方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承包期限为2004年10月19日至2016年4月30日,承包费用为2005年—2006年每年450万元,2007年—2011年每年525万元,2012年—2016年每年为600万元。根据济南宽频公司及伟龙环保公司等公司相关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济南宽频公司设立于2005年6月1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鸿钢,股东为小鸭电器公司(占90%的股份)、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宽频公司,占10%的股份),南京宽频公司的股东为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占99%的股份)、南京小天鹅电子有限公司(占1%的股份)。2005年12月21日,小鸭电器公司及南京宽频公司将其持有的济南宽频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西安通邮公司及伟龙环保公司,转让后的股份比例为西安通邮公司占80%的股份,伟龙环保公司占20%的股份。2006年5月28日,伟龙环保公司将其持有的济南宽频公司的全部股份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福州华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华视公司),西安通邮公司将其持有的济南宽频公司的80万元股权中的31万元转让给福州华视公司,变更后的股权比例为西安通邮公司占49%的股份、福州华视公司占51%的股份。2007年3月18日,西安通邮公司又将其剩余的49万元济南宽频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福州华视公司。2007年12月30日,福州华视公司又将其持有的济南宽频公司的全部货币出资的股份转让给南京环欧公司。2005年11月7日,济南宽频公司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济南宽频公司以28350万元的价格竞得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84号和二七南路9号的2005-G012号宗地。成交确认书约定,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竞得人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50%成交价款,出让后60日内缴纳剩余成交价款。2005年11月17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济南宽频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分两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块的用地性质为住宅、配套公建及商用,并约定济南宽频公司在2006年10月1日前动工建设。济南宽频公司并未按约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未进行开发建设。2006年5月29日,西安通邮公司(甲方)、伟龙环保公司(乙方)与福州华视公司(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鉴于:济南宽频公司现有股东为甲、乙双方,注册资金为100万元;济南宽频公司竞拍所取得的“山水地块”土地使用权(竞拍号2005-G012);甲乙双方愿意以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及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所持有的济南宽频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丙方,丙方愿意受让甲乙双方转让之股份。丙方收购甲方所持有的80%的股份转让价格为18400万元,丙方收购乙方所持有的20%的股份转让价为4600万元,上述转让价格均含济南宽频公司名下“山水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税费和全部地上物。本合同签订1个月之内,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定金1500万元。本合同签订2个月之内,丙方向乙方支付部分转让款3000万元,甲乙双方负责将济南宽频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丙方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股份比例及章程约定具体为甲方持有济南宽频公司49%的股权,丙方持有济南宽频公司51%的股权。在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后2个月内,甲乙双方负责办理好济南宽频公司就丙方成立“山水地块”项目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并将“山水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在项目公司名下。在丙方按本合同支付第三期转让款后,甲方应在5日内将所持有的济南宽频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丙方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合同还约定了担保条款及保密条款等内容。2007年3月18日,西安通邮公司(甲方)、伟龙环保公司(乙方)与福州华视公司(丙方)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鉴于三方于2006年5月29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乙方将持有的济南宽频公司的股权及“山水地块”项目转让给丙方;甲方已将31%的股权,乙方已将2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已持有济南宽频公司51%的股权,甲方持有49%的股权,乙方不再持有股权;因甲乙双方未交纳“山水地块”的土地出让金,致使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证无法按约定时间办理,股权转让协议无法顺利履行,三方达成以下补充协议: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将其名下济南宽频公司49%的股权转让至丙方名下,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后,丙方同意提前支付给甲方股权转让款3500万元。甲乙双方同意以上款项由丙方直接汇入政府专项资金帐户,用于交纳“山水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以后各期款项按原协议执行,但所有转让款同意直接汇入小鸭电器公司用于企业的发展资金。甲乙双方保证在丙方支付完3500万元后90天内将“山水地块”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丙方。2006年6月23日,西安通邮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中茂源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济南宽频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支付定金1500万元。2006年7月20日,福州华视公司向南京环欧公司出具委托书,指令其将应付货款3000万元于2006年7月29日前转付伟龙环保公司。2006年7月28日,伟龙环保公司及西安通邮公司共同出具收条,载明收到福州华视公司关于济南山水商城项目预付款3000万元,并注明该款项属于第一期付款。2008年10月,济南宽频公司与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济南市二七南路9号的房产及场地、设备租赁给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自2008年10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租赁费为2008年—2011年,每年525万元,2012年—2016年每年600万元。济南市国资委与斯威特公司、小鸭集团公司及小鸭电器公司于2005年5月31签署的《山东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经由小鸭集团公司提起诉讼,本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斯威特公司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该协议于2010年7月5日解除。上述事实有本院(2011)济民二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商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为证。2005年5月31日,济南市国资委与小鸭电器公司签署山水商城产权移交协议,约定:第一条,移交的标的包括:1、山水商城所占土地因历史原因涉及部分占用市中国用(2000)字第0200157号和市中国用(93)字第1147009号两张土地证,实测占地64174.4平方米,另外市中国用(93)字第1147009号土地使用证实际所剩面积为4906平方米,上述两宗土地合计69080.4平方米,合103.62亩规划变性为住宅用地,办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给小鸭电器公司或指定的公司。2、山水商城建筑物、设备。3、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第二条,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济南市国资委将从山水集团接收的第一条约定的标的资产正式移交小鸭电器公司,由其对上述标的资产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该事实有产权移交协议为证,被告济南宽频公司表示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济南市国资委依据其与济南山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005年4月6日)的济南山水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制非转让资产(山水商城)移交协议中对交接标的的约定,主张山水商城土地四至为东至军区驻地,西至济南山水集团有限公司、通联花园,南至二七南路,北至济南市南郊热电厂,总占地面积69080.4平方米,其中房屋面积45000平方米,广场19190平方米;移交的机器设备336台套,评估净值1302.59万元。被告济南宽频公司认为该协议不能证明其主张,且无协议原件,并称对房屋进行了添附改造。原告济南市国资委提交2010年4月9日济南宽频公司与郭士鹏签订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合同约定,济南宽频公司将二七南路9号院内商场东厅二楼8700平方米租赁给郭士鹏从事经营活动,期限自2010年4月10日至2013年5月31日,年租金720360元,第二年上浮5%,第三年上浮8%。被告济南宽频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被告济南宽频公司为证实本案所涉山水商城所占土地的移交行为是行政性调整、划拨行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之主张,提交济南市国资委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向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及各承租方的函,原告济南市国资委对此不予认可;提交西安通邮公司、南京伟龙公司、南京环欧公司于2008年7月5日签署的移交协议,以证实“济南山水”建筑物及设备交由济南宽频公司管理,协议约定自2008年7月5日起,济南“山水地块”现有的建筑物及设备交由南京环欧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济南宽频”管理,并收取山水大润发公司的承包费及周边门面房的相关租金。原告济南市国资委表示对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另提交山水商城图纸及卫星视图,以证实部分土地未交接及改造添附情况,原告济南市国资委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济南宽频公司以现宽频公司股东是从福州华视公司取得股权,而福州华视公司与西安通邮公司、伟龙环保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具有欺骗性为由,申请追加该三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另,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2)市民初字第3434号案件已中止诉讼,(2012)市民初字第3175号案件原告小鸭集团公司已撤回起诉。该事实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为证。本院认为,根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2)市民初字第3175号、第3434号两案的审理情况,能够认定本案并非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划转,应是针对国有资产在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划转,而本案所涉的山水商城土地、建筑物及设备是济南市国资委根据重组协议的约定,以实物资产弥补的方式用以弥补重组企业的亏空,并非行政性划转,小鸭电器公司也非国有企业,故本案纠纷不属于上述《规定》第3条的情形。被告济南宽频公司关于本案属重复起诉,本案纠纷法院应不予受理之抗辩不能成立。根据生效的相关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被告小鸭电器公司系根据重组协议,为接收参与重组企业的全部资产、债务、人员及政府弥补的资产而注册成立的新公司。依据2005年6月29日小鸭电器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被告济南宽频公司与山水大润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能够认定济南宽频公司为小鸭电器公司指定的受让山水商城所占土地、山水商城建筑物、设备并与山水大润发公司签署山水商城承包租赁协议的主体。虽然被告济南宽频公司对济南市国资委与小鸭电器公司签署的山水商城产权移交协议及与济南山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济南山水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制非转让资产(山水商城)移交协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根据被告济南宽频公司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山水大润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及相关的租赁合同等以及其提交的南京环欧公司与西安通邮公司、伟龙环保公司签署的移交协议等证据,足以认定其实际接收了涉案资产,且其答辩中也认可其通过各方协议经过正式移交取得了山水商城的经营管理权。虽然济南宽频公司并非重组协议的主体,但其系基于重组协议的履行,依据小鸭电器公司的指定,实际接收了重组协议约定的实物弥补资产,成为资产的实际占有、控制人,故济南市国资委就涉案资产向其主张权利,符合《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正是因为济南宽频公司并非重组协议的当事人,不直接承担重组协议中约定的重组义务,故小鸭电器公司以大股东的身份出资设立济南宽频公司,其目的仅在于接收山水商城所占土地、山水商城建筑物、设备,并与山水大润发公司签署山水商城承包租赁协议。济南宽频公司系基于小鸭电器公司的指定无偿取得了本应由小鸭电器公司接收的涉案资产,并未支付相应的对价。济南宽频公司成立后,其股权几经转让,最终南京环欧公司成为其股东。虽然南京环欧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从福州华视公司取得了济南宽频公司的全部股权,但济南宽频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福州华视公司转让给南京环欧公司的股权也仅为其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全部股权,从股权转让价格看,该股权转让显然并不包括山水商城的土地及建筑物等。而且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理,公司及股东均享有独立的法人格,虽然对公司的控制能够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实现,但公司并不能成为转让的标的。被告济南宽频公司主张重组企业在正常经营中为盘活资产将宽频公司转让,该观点不能成立。被告济南宽频公司主张其股东南京环欧公司是支付对价并实际控制山水商城资产,与斯威特公司及小鸭电器公司无任何关系,为善意第三人。本院认为,即使南京环欧公司支付了超过福州华视公司货币出资部分股权的价款,也并非为购买山水商城土地及建筑物而支付的对价,这仅是其与福州华视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款项并非济南宽频公司收取,其并不能因此而取得山水商城土地及建筑物等的所有权,该土地及建筑物等的权利仍归属于济南宽频公司。南京环欧公司之所以能够实际控制山水商城资产,正是通过受让济南宽频公司的股权而实现的,其明知不可能通过与福州华视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而取得山水商城的土地及建筑物等的所有权,其与西安通邮公司、南京伟龙公司签署的移交协议中约定关于自2008年7月5日起,济南“山水地块”现有的建筑物及设备交由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济南宽频”管理,并收取相关租金的约定,充分证实了这一点。故南京环欧公司对股权的取得是否善意,与本案纠纷无关。济南市国资委与小鸭电器公司等签订的重组协议因小鸭电器公司及斯威特公司的违约已经解除,根据协议的性质及履行情况,各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重组协议解除的善后事宜虽然较为复杂,但本案涉及的事实及法律问题清楚,济南市国资委就涉案资产要求返还,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小鸭电器公司作为重组协议约定的接收实物弥补资产的当事人,被告济南宽频公司作为小鸭电器公司指定的接收实物弥补资产的主体,实际占有和控制了相关资产,故其二者均负有返还义务。南京环欧公司与福州华视公司、西安通邮公司、伟龙环保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与本案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福州华视公司等是否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被告济南宽频公司要求追加西安通邮公司等三公司为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济南宽频公司称有部分土地未交付,无充分证据证实,济南市国资委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济南市国资委与小鸭电器公司签署的山水商城产权移交协议及其与济南山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济南山水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制非转让资产(山水商城)移交协议的真实性能够认定,故济南市国资委主张的山水商城土地的四至可以确认,被告小鸭电器公司与济南宽频公司应据此返还土地及建筑物。被告济南宽频公司主张其对建筑物进行了添附,但其并未就此提出反诉,本案不予审理。原告济南市国资委要求返还的设备,虽然在其与小鸭电器公司签署的山水商城产权移交协议中有约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清单,但其并未证实设备的现状及数量,故其要求返还全部设备的请求不能成立。对于应当返还的设备,可按返还时的状况及数量进行交接。原告济南市国资委虽然提交了被告济南宽频公司收取租金的相关证据材料,但被告济南宽频公司因证据系复印件不予认可,且仅依据租赁合同不能确定租金的收取情况,原告济南市国资委的该项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宽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返还山水商城土地及建筑物(山水商城土地四至为东至军区驻地,西至济南山水集团有限公司、通联花园,南至二七南路,北至济南市南郊热电厂,总占地面积69080.4平方米,其中房屋面积45000平方米,广场19190平方米)。二、被告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宽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返还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31日签署的山水商城产权移交协议中的设备(以返还时的现状为准)。三、驳回原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502元,由原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宽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举强代理审判员 马立营人民陪审员 许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秀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