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95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女,72岁(1942年9月29日出生);2006年9月因扰乱工作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2年1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2月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3年5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9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25日被羁押,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房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徐×为达到个人目的,在乘坐22路公交车途经天安门城楼附近时,向车窗外抛撒事先准备好的传单,造成群众围观,公共秩序混乱;2014年3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徐×为达到个人目的,在乘坐14路公交车途经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中南海西门时,向车窗外抛撒事先准备好的传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徐×的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徐×为达到个人目的,在乘坐22路公交车途经天安门城楼附近时,向车窗外抛撒事先准备好的上访材料,造成群众围观,公共秩序混乱,被告人徐×被民警当场抓获。次日,徐×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徐×为达到个人目的,在乘坐14路公交车途经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中南海西门时,向车窗外抛撒事先准备好的上访材料,造成群众围观,公共秩序混乱,被告人徐×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民警于2013年12月10日和2014年3月25日查获被告人徐×的情况。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起赃经过、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徐×上访材料的数量及特征。3、公安机关出具的视听资料及观看录像工作说明,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徐×的身份及劣迹情况。5、证人韩×、吴×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0日13时30分许,保安韩×、吴×在天安门城楼前金水桥南侧执勤时,看到1辆公交车从东向西开到天安门城楼南侧时,有人从右侧车窗往外撒了一把传单,公交车停下后,车厢里那个人又往外撒了一把传单。民警从车上带下了1个老太太,她承认撒了传单。传单有很多,上面印着上访内容和徐×的名字。当时很多游客从桥上经过,都能看见这个女的撒传单的情况,公交车停下后,后面的车全都绕行了。6、证人侯×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16时30分许,其驾驶14路公交车行驶到中南海西门的时候,发现车厢右侧尾部有人从车内向车外抛撒传单,其立刻将车停下。民警上车将抛撒传单的老太太带下车,老太太承认是她抛撒的传单。老太太抛撒传单,引起了过路的行人围观,导致现场秩序混乱。7、证人姚×、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16时30分许,民警姚×、王×在中南海西门外巡逻时,看到1辆14路公交车行驶到中南海西门时,有人向车厢外抛撒传单。二人上车将1名老太太抓获,老太太承认抛撒了传单。当时有过路行人围观,现场秩序混乱。8、被告人徐×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10日13时许,其乘坐22路公交车快到天安门城楼时,其把传单从包里拿出来,撒了三四下,全部撒到车窗外了。公交车停下后,警察上车问是谁撒的传单,其承认了,后被警察带到公安局。其撒的传单有200张,上面写着其名字。2014年3月25日16时许,其乘坐14路公交车到中南海反映问题。当公交车行驶到中南海西门的时候,其从包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传单扔向窗外。当时传单撒得满地都是,有180份左右。民警上车后,其承认传单是其抛撒的,民警将其带到派出所。其抛撒传单是想制造影响,引起领导注意,解决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曾因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处罚,但其不思悔改,再次扰乱社会秩序,并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本院对其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林梅梅代理审判员孙加奇人民陪审员贾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