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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07-28

案件名称

周世忠、蒋斌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周世忠;蒋斌;李洁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天门刑初字第0001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世忠,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辩护人郑丽蓉,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斌,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田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新田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如海、杨厚宏,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洁,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汉族,大学文化,住蒙山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辩护人龙德民,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世忠、蒋斌、李洁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于同年12月23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国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世忠及其辩护人郑丽蓉、被告人蒋斌及其辩护人杨如海、杨厚宏、被告人李洁及其辩护人龙德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周世忠分3次向周某1(又名周某2,另案处理)购买标明“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Viagra”(商品名:万艾可,俗称“伟哥”)共计150000粒。同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世忠利用QQ联系被告人蒋斌,分3次将150000粒“Viagra”以每粒0.17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被告人蒋斌。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蒋斌向被告人周世忠等人购买“Viagra”等散装药品,通过广州市美博城订购外包装盒、瓶、说明书、封口贴等材料进行包装后,通过网络平台,采取邮寄的方式销售给被告人李洁等人。2013年5月,被告人李洁向被告人蒋斌等人购买“Viagra”等药品后以“玫瑰红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网络平台,采取邮寄的方式分别销往美国、加拿大、泰国等地,将其中100盒(400粒)“Viagra”销售到本市居民邓治国,从中获利。经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周世忠、蒋斌、李洁生产、销售的“Viagra”等药品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世忠、蒋斌、李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笔记本电脑3台,手机5部、无限网卡1个、U盘1个、银行U盾11个、打码模具1个,玫瑰红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公章1套共3枚,40000粒及36公斤“Viagra”,包装盒、封口机、说明书与其它药品若干等物证;湖北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网安总队案件线索交办单、天门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与扣押物品清单,优速快递与客户月结清单,特快专递单,银行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玫瑰红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网页界面与相关药品照片,被告人周世忠、蒋斌、李洁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何某、周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邓某的陈述;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5份,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及鉴定函、辉瑞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药品注册证、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再注册批件、辽宁省物价局文件、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被告人周世忠手机QQ聊天记录光盘1张、被告人李洁的电脑资料光盘2张、被告人蒋斌的电脑资料光盘1张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世忠、蒋斌、李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三被告人各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世忠、蒋斌、李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世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世忠的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被告人蒋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蒋斌的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被告人李洁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洁的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四、扣押在案的假药及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3台,手机5部、无限网卡1个、U盘1个、银行U盾11个、打码模具1个,玫瑰红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公章1套共3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曾庆人民陪审员  肖以智人民陪审员  李环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