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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陈某甲,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某乙,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江田镇友爱村南山1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711273272。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蔡宏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