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陈某甲,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某乙,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江田镇友爱村南山1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711273272。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蔡宏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