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丰云与许曼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邹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孙丰云被执行人许曼申请执行人孙丰云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许曼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9605.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曼给付申请执行人孙丰云98**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丰云与被执行人许曼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执结。审判员 姬中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洪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