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唐义田与曹良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义田,曹良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346号原告:唐义田。被告:曹良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义田诉被告曹良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书琴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义田负担。审判员 张 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长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