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保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初字第559号原告汪某某,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保靖县。被告龙某某,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保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蒋厚军审 判 员  吴正高人民陪审员  贾长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总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