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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行非诉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04

案件名称

福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贡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福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贡县国土资源局;开付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福行非诉字第01号申请人福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福贡县上帕镇广场小区一组4号。法定代表人李雄新,系该局局长。申请人福贡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福贡县上帕镇上帕街3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开付才,男,1935年4月5日生,现住福贡县。委托代理人李雪伟,大怒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申请人福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福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9月2日对开付才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福房征补字[2014]第06号)和福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6日对开付才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2015年1月21日申请人福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贡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福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贡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房屋、土地征收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福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贡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福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贡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审判长  和向才审判员  李树美审判员  徐建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