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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财富购物广场分公司诉天津市兴亿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财富购物广场分公司,天津市兴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4号原告: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财富购物广场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负责人:陈少清,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市兴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喆,该公司经理。原告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财富购物广场分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兴亿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吉林市财富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吉林市顺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网点(产权证号YX20003026号面积102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姜淑清审判员  刘松林审判员  苏晓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