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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民执字第0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执行人柯贤东与被执行人齐文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执字第00012-2号申请执行人柯贤东,男,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干部,住镇安县城西关朝阳小区。被执行人齐文武,男,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镇安县永乐镇庙坡村*组。申请执行人柯贤东与被执行人齐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由齐文武偿还柯贤东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齐文武负担。因被执行人齐文武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柯贤东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齐文武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柯贤东本金及利息共计149400.00元及诉讼费23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对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柯贤东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镇安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怀军审判员  赵 丹审判员  刘仁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寇文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