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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天元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天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59号原告: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学锋。被告:宁波天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天元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1元,减半收取645.5元,由原告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金元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东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