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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01046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至县农商街5号。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该社马召信用社副主任。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宏刚审 判 员  胡崇辉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