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0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2335号原告石某某,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被告朱某,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建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