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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明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光,XX飞,刘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民 事 裁 定 书发文字号:(2014)临法执字第1655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三团队拟稿人:刘杰份数:3(2014)临法执字第1655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光,农民。申请执行人XX飞,农民。被执行人刘洪亮,个体。本院在执行王明光、XX飞申请执行刘洪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2013)临民初字第4371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甫判决书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