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莫思勤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思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贺八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思勤,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昭平县。2011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7月31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网上追逃,2014年9月25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抓获,同月2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4)1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思勤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世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思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思勤伙同莫隆玄、杨定仲、杨和毡、谢世旷(四人均己被判刑)密谋骗取他人钱财。由莫思勤提供被害人莫某某的情况信息,莫隆玄提供骗钱所用的“药物”及赌资。2011年7月5日,杨定仲、杨和毡、谢世旷及两名女子(另案处理)以介绍女朋友为名,将被害人莫某某约到贺州市八步区新都酒店吃饭。席间,杨定仲等人趁机在莫某某喝的酒里放入“药物”,认为莫某某神智模糊,便邀莫某某到该酒店的一房间内以扑克牌玩“三公”形式赌博,采用多拿牌进行调换的形式赢取了莫某某的人民币3800元。案后,莫思勤分得赃款300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莫思勤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思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莫思勤伙同莫隆玄、杨定仲、杨和毡、谢世旷(四人均己被判刑)密谋骗取他人钱财。由莫思勤提供被害人莫某某的情况信息,莫隆玄提供骗钱所用的“药物”及赌资,杨定仲、杨和毡、谢世旷按照商定的方法具体实施。2011年7月5日,杨定仲、杨和毡、谢世旷及两名女子(另案处理)以介绍女朋友为名,将被害人莫某某约到贺州市八步区新都酒店吃饭。席间,杨定仲等人趁机在莫某某喝的酒里放入“药物”,认为莫某某神智模糊,便邀莫某某到该酒店的一房间内以扑克牌玩“三公”形式赌博,采用多拿牌进行调换的形式赢取了莫某某的人民币3800元。案后,莫思勤分得赃款300元由莫隆玄帮拿,后莫隆玄将莫思勤所分得300元赃款花掉。莫思勤于2014年9月25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永宁派出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思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莫某某的报案陈述,同案人莫隆玄、杨定仲、杨和毡、谢世旷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永宁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和中山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本院(2012)贺八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和(2013)贺八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莫思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思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思勤犯诈骗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思勤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思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思勤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谦意代理审判员 盘桂淑人民陪审员 梁燕梅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慧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