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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孙占莲与张家口市天润保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占莲,张家口市天润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孙占莲。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天润保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仲案字(2014)第175号仲裁调解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家口市桥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东劳仲案字(2014)第175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军审判员  张万明审判员  赵洪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却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