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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法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白义山申请执行沙日娜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义山,沙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法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白义山,男,蒙古族,1956年9月5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沙日娜,女,蒙古族,1975年1月3日出生,住阿巴嘎旗。本院在白义山与沙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沙日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白义山借款3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沙日娜的银行存款和房产查询后均无财产,对被执行人沙日娜的车辆信息和股权信息申请人同意不必查询了。且被执行人已离婚,并未分得财产,一人打工生活,抚养女儿。经向申请执行人白义山反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阿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4年9月1日之前给付30000.00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鹏  武审判员 呼  斯  乐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