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成锻、张知宝、陈其平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成锻,张知宝,陈其平,张太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24号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上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大漠,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陈成锻,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被告张知宝,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被告陈其平,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被告张太标,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成锻、张知宝、陈其平、张太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世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连加埔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