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55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艾廷宽、唐雪兰等与庞道才、巨野县云峰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廷宽,唐雪兰,郑超,郑欣宜,庞道才,巨野县云峰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5519-1号原告艾廷宽。原告唐雪兰。原告郑超。原告郑欣宜。法定代理人郑超。被告庞道才。被告巨野县云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营,总经理。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龙泉,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廷宽、唐雪兰、郑超、郑欣宜与被告庞道才、巨野县云峰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四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巨野县云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的扣押。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巨野县云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R×××××/鲁R×××××重型半挂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