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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郫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春雪要求宣告张忠富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C}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郫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张春雪。委托代理人:刘明虹,系郫县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申请人张春雪要求宣告张忠富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春雪称,其父张忠富于2008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仍无下落,现已4年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张忠富死亡。经查,张忠富(曾用名:张宗富)。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张春雪提交的张忠富身份信息、郫县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出据的情况说明、失踪人口情况登记表及郫县犀浦镇泗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郫县公安局犀浦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春雪的申请宣告张忠富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张忠富209年10月28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因此对申请人张春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忠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肖友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