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何志杰与吴达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何志杰,住广州南沙区。被告:吴达富,住广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杰诉被告吴达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杰对被告吴达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志杰负担。审判员 陈奕衡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瑶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