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3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钰惠与张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钰惠,张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456号申请执行人杨钰惠,女,1964年12月28日,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明春,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钰惠与被执行人张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调确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张明春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杨钰惠借款20万元。本案属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4)龙新执行字第3467号案件于2014年10月15日查封属被执行人张明春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宝泰小区(宝泰双龙商住楼)31幢1层101(房产证号20××65),于2014年12月30日拍卖该套房产,现进行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4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