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柯有禄与刘定珍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柯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英山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