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民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曹新萍与南通金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金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民初字第0006号曹新萍。委托代理人朱纪周,特别授权。被告南通金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如皋市如城镇中山路465号。法定代表人王捷。委托代理人邱斌,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新萍与被告南通金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新萍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金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新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新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新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姚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修定人民陪审员 何晓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宗爱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