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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虹名申请杨美与朱红林婚姻关系无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494号起诉人朱虹名,男,汉族,农民。2015年1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朱虹名的起诉状,其认为杨美与朱红林同居时,未到法定婚龄,事后亦未补办结婚证书。朱红林在2012年9月13日因工死亡后,杨美持与朱红林涂改多处的结婚证书(该结婚证书发证时间1999年6月20日)获得了工亡赔偿金。因民政部门无杨美与朱红林的婚姻登记档案和信息资料,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美与朱红林的其婚姻关系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朱虹名并非本案的当事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故朱虹名申请宣告杨美与朱红林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资格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朱虹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