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申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薛某与张某、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教师,住唐山市玉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某,住唐山市玉田县。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3)玉民初字第2448号及本院(2014)唐民一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申请再审称:(一)(2012)玉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争议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依据(2012)玉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中的错误分析,将房产评估。四间争议房产应属于申请人婚前个人财产。(三)申请人几次调取被申请人的社保基金投入都没有丝毫变更。张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薛某提交意见称:张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2012)玉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2012)玉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薛某与张某争议的财产正房四间为夫妻共同财产,亦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薛某的养老保险予以分割,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若不服此判决,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其权益。原审判决对争议房产依法予以分割,且对张某要求分割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的主张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志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