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林民管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雅军与被告赵本生、赵本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管初字第2号原告陈雅军,女,汉族,1965年4月8日生,住敦化市。被告赵本生,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生,住敦化市。被告赵本利,男,汉族,1974年4月1日生,住敦化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地址敦化市翰章北大街63号,法定代表人:董成龙。本院受理原告陈雅军诉被告赵本生、赵本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赵本利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事故发生地点在青秃公路15公里转弯处,属于敦化市法院的管辖范围,不应在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事故发生地点为黄泥河林业局青秃公路15公里转弯处,由黄泥河森林公安局公安交警大队处理此事故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发生地点为黄泥河林业局辖区,故此案件应由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本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长 :樊文生审判员 :刘福春审判员 :贾鲁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伟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