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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建荣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光投资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原告:刘建荣,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833。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林剑。被告:珠海经济特区珠光投资发展公司,住所地:珠海经济特区。法定代表人:卢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荣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被告珠海经济特区珠光投资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刘建荣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荣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为1650元,由原告刘建荣负担。审 判 长  刘 泉审 判 员  曾艺能代理审判员  庹 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