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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法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罗岁勤与常勤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岁勤,常勤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法执字第00373号申请人罗岁勤被执行人常勤宪本院依据(2014)眉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罗岁勤与常勤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4年10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9535.23元、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月21日被执行人常勤宪自觉履行了9585.23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人罗岁勤也已经领走了9585.23元。该案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