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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蒲东兵与姚伟、攀枝花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东兵,姚伟,攀枝花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46号原告蒲东兵,男,汉族,1961年4月13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姚伟,男,汉族,1978年2月6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攀枝花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钢城大道西段227号。法定代表人唐胜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明伟,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生,攀枝花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10号学府广场3号楼A-2。负责人刘晓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刚,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职工,住攀枝花市东区。原告蒲东兵诉被告姚伟、攀枝花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程物流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雨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东兵的委托代理人尚存良,被告鸿程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明伟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东兵诉称,2012年12月27日14时10分,姚伟驾驶所有人为鸿程物流公司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由攀钢大花地门岗驶往攀钢烧结厂,当车行至攀钢厂区动力食堂叉路口段右转弯时,撞上原告的轻型货车,致使蒲东兵的轻型货车基本报废。2013年1月7日,攀枝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出具了攀公交认字﹝2012﹞第001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姚伟对该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原告遂起诉,要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停运损失20000元;2、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000元;3、三被告连带赔偿停运期间因修车花费的交通费800元;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鸿程物流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及财产损失,缺乏依据。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停运损失及交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全损计算过,目前该车辆实际价值只有6000元左右。原告提出的财产损失金额过高。鸿程物流公司认为车辆既然已经投保,车辆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不应由鸿程物流公司承担。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查明,2012年12月27日,姚伟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与尚会生驾驶的轻货车相撞后,致轻货车受损,但该车至今未修理、未定损、未报废,现停放在攀枝花市质誉工贸有限公司停车场。另查明,轻货车登记车主为蒲东兵。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予以证明:1、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2、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作出攀公交认字〔2012〕第001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委托存放车辆通知单;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5、道路运输证。本院认为,姚伟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与尚会生驾驶的轻货车相撞,致轻货车受损之事属实。攀枝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认定姚伟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符合事实,应予采信。三被告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提出轻型货车的停运损失20000元、车辆损失30000元、交通费800元等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首先,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轻型货车因交通事故受损造成的客观的、实际的损失金额;其次,轻型货车受损停运后,至今未修理、未定损、未报废,无法确定具体的修理费用、停运损失或者车辆报废的实际损失。基于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20000元、车辆损失30000元、交通费800元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蒲东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元,由蒲东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雨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申潇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