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赤法执字第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景强与吴秋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执字第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景强,男,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吴秋文,男,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景强与被执行人吴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申请人刘景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本人所有的小轿车和担保人钟境贵提供自有的小轿车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本院已依法作出(2013)湛赤法立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该案判决生效后原告已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保全担保物的查封。本院认为,(2013)湛赤法民一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即依法得予确认。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财产保全的担保物继续查封已不必要。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物的查封,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刘景强名下的小轿车和担保人钟境贵名下的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胜发审判员 庞正林审判员 洪玉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