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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金满、冯金淼等与吴广忠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王金满,女,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南午村镇大伯舍村332号。申请人:冯金淼,男,194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南午村镇大伯舍村332号。被申请人:吴广忠,男,48岁,汉族,枣强县张秀屯乡刘路村217号,驾驶冀T5F2**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王金满、冯金淼与被申请人吴广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金淼驾驶的冀T5F2**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吴广忠驾驶冀T5F2**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就地扣押于冀州市公安交通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仁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殷骁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