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与罗贤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顺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贤兵,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贤兵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湖坊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罗贤兵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310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