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刑二复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誉琏贩卖毒品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王誉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甘刑二复字第157号被告人王誉琏,曾用名王军,男,生于1963年12月17日,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庆阳市。1995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西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1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芦盛,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控被告人王誉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以(2014)庆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誉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依法报请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4年1月17日18时许、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王誉琏分别在西峰区九龙北路“鼎鼎香”门口、西峰区解放东路“一品红牛”附近,先后向吸毒人员吴某某、范某某出售海洛因各10克、1克,获毒资共计1360元。公安人员从吴某某处查获毒品海洛因1.29克。2014年1月,被告人王誉琏和他人电话联系欲购买毒品,并商定从宁夏带至兰州。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誉琏按约定在西峰汽车西站宁A923**号客车上取得毒品,离开时被布控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其携带的纸箱内查获用白色塑料自封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1026.19克,海洛因含量为4.13克/100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月18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禁毒大队在工作中获得线索,当日将有贩毒人员在西峰区西大街汽车西站客车上取由宁夏上线捎回的毒品,遂立即布控,于当日14时许抓获前来取毒品的王誉琏,当场从其手中的纸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000余克。2、搜查笔录、当场称量记录、现场照片证实,2014年1月18日,公安人员从被告人王誉琏所取的纸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从王誉琏居住的房间客厅查获电子秤一台,在阳台和煤房内查获大量的白色塑料自封袋。3、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缴单证实,公安人员在吸毒人员吴某某处扣押毒品可疑物两小包;从被告人王誉琏处扣押毒品可疑物一包、人民币700元、手机一部、电子秤一台,以上毒品共计1024.66克予以收缴。4、检验鉴定书证实,从王誉琏处查获的白色块状物净重1026.19克,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4.13克/100克的事实;从吴某某处查获的白色块状物净重1.29克,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5、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18日13时许,其给王誉琏打电话购买海洛因,王誉琏约其到西峰区解放东路“一品红牛”附近交易,见面后其给王160元钱,王交给其1克海洛因。6、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下午,其给王誉琏打电话购买10克海洛因,王誉琏说每克120元钱,并约其到西峰区九龙北路“鼎鼎香”门口交易,见面后其给了王1200元钱,王给其外用白色卫生纸,内用小塑料自封袋包装的10克毒品海洛因。其回到租住房后分几次吸食了一些,剩余的装在衣服口袋里,第二天被公安人员查获了。7、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18日,其经营的宁A923**大巴车从宁夏银川至西峰,途经宁夏惠安堡时,一名30多岁的女人拦住他车,让其捎一纸箱回西峰,其将电话给她让到了后联系。车到西峰汽车西站后,被告人王誉琏与其电话联系后,在其大巴车上取走所捎纸箱,刚走不远,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从纸箱里查获了一袋白色块状东西。8、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王誉琏与吸毒人员吴某某、范某某、马某某的通话情况;9、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王誉琏辨认,范某某即是2014年1月18日向其购买毒品姓范的吸毒人员。10、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实,被告人王誉琏前科犯罪情况及释放时间。被告人王誉琏身份情况;11、被告人王誉琏供述,2014年1月17日18时许,吴某某说毒瘾犯了,让其在李峰处给她联系购买1200元钱的海洛因,李说每克海洛因120元钱,其和李峰在西峰区天河瓜果市场门口碰面交易,其给他1200元钱,他交给其一个鞋盒,说海洛因在鞋盒里面,其拿上鞋盒返回交给了吴某某。1月18日13时许,范某某打电话向其购买1克海洛因,其约他到西峰区解放东路“一品红牛”附近交易,其给了他1克用塑料自封袋包装的海洛因,他付给其160元钱。1月17日晚李峰让其到汽车西站帮他取毒品,并告诉了其一个手机号码,让取东西时和这个号码联系。1月18日13时许,其驾驶一辆小车到西站后,就和这个号码联系,进到汽车西站里面,从宁A923**大巴车上取了一个纸箱,刚走一会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提的纸箱子里查获一包用白色塑料自封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誉琏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并以贩卖为目的,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对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誉琏先后九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7.5克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因其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037.19克,毒品数量大,不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鉴于本案查获的毒品含量较低等具体情节,对其尚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刑初字第24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誉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崇武代理审判员 王占强代理审判员 张锡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传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