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丽执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孙文裕与袁少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裕,袁少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执字第2005号申请执行人孙文裕,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袁少亭,农民,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燕赵镇中管头村4区8排67号。本院在执行孙文裕与袁少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4479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248577.96元,执行费为3628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少亭现不知下落,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4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平审 判 员  卢玉岭代理审判员  辛存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