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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刘福均与李学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均,李学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74号原告:刘福均��男,生于1966年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李学平,男,生于1965年,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均诉被告李学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均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福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福均负担。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