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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熊凯强与刘增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凯强,刘增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17号原告熊凯强,任丘市青塔乡白洋村。委托代理人耿珠港,成年人。被告刘增元。委托代理人刘崇阳,河北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凯强诉被告刘增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凯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由原告熊凯强承担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成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