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阮吉芽、钱小龙与钱小龙、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吉芽,钱小龙,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251号原告:阮吉芽。被告:钱小龙。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峻。委托代理人:胡卫平,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耀芳,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吉芽诉被告钱小龙、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吉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实际应收取87.5元,由原告阮吉芽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 煜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晓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