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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阮吉芽、钱小龙与钱小龙、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吉芽,钱小龙,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251号原告:阮吉芽。被告:钱小龙。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峻。委托代理人:胡卫平,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耀芳,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吉芽诉被告钱小龙、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吉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实际应收取87.5元,由原告阮吉芽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  煜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晓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