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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阮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树民,系山阳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安民,系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昌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