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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刑初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雷正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正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中区法刑初字第016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正超,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21日被捉获,同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4)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正超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正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正超于2014年2月10日18时许在本市渝中区较场口日月光广场H&M店内,趁营业员不备之机,盗得店内2件共计价值998元的男式防寒服;2014年3月1日16时许,在前述H&M店内趁营业员不备之机,盗得2条共计价值498元的男式休闲裤;2014年7月3日18时许,在前述H&M店内趁营业员不备之机,盗得7双共计价值1043元的男式休闲鞋。被告人雷正超得手后均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保安拦截,追回赃物,被盗店铺也并未报案。2014年7月21日8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被告人雷正超形迹可疑,遂在本市渝中区解放西路203号房将被告人雷正超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正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扣押物品清单、保安记录、前科材料、户籍材料等,有证人谢某、曾某、余某的证言,有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雷正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正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25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雷正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正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雷正超用于作案的工具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 冰人民陪审员  刘玉梅人民陪审员  谭 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赖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