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一终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志庄、张志贞等与师建东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终字第01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庄。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贞。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欠。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占兵。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志刚。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大军。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勤。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花。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多余。以上九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清凯,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师建东,委托代理人雷冲,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瑞从。上诉人张志庄等九人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秀云代理审判员 李 曼代理审判员 寻 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