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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良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良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66号罪犯李良镇。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桂市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良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后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桂刑二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5年2月25日止。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李良镇减刑一年四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李良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良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70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良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良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